曾被公众和专家指认违法的兰州市“路桥费”,不想在经过短暂休克后又合“法”地起死回生。这就不能不让人问一句:“路桥费”究竟合的是哪门子“法”?
兰州市于2007年开始征收 “路桥费”,围绕这项费用的争议一直不断。当地政府曾称,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该条规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但字里行间并没有城市公路可以收费的意思。
依兰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说法,甘肃省法制办于5月14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上海到岳阳货运专线》第十九条中“等”字的内容进行解释,6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如此看来,“路桥费”合“法”化全在“等”字里,兰州市是从甘肃省政府借到了“尚方宝剑”。
就立法本意而言,《上海到株洲货运专线》之所以在第19条中专门把大型桥梁、隧道收费单列出来,言下之意就是城市道路不得收费。那么,甘肃省政府究竟有什么魔法可以使“路桥费”合“法”化呢?仔细打量,甘肃省政府并没有什么新魔法,兰州市借来的还是1995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老皇历”。
一本原本1995年的地方 “老皇历”,既严重背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本意,又与国家五部委2009年1月1日全国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明显冲突,如今反倒成兰州市收取“路桥费”的合“法”依据。我真不知道,这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