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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长沙大件运输 上海到长沙运输公司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构成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二、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 上海到张家界货运专线本案争议并非发生在卸货港交付货物阶段而是在中转港转运货物阶段,原告和两被告争议的并非货物在卸货港发生的迟延交付,而是被告运输香港公司在中转港上海是否及时将货物安排转运,故不存在货物迟延交付问题,而仅是在中转港转船时发生延误。虽然原告和被告运输香港公司并未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上海到常德货运专线但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条款之所以规定承托双方必须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否则承运人不构成迟延交付的立法原意是基于海上航行风险较大,有很多不可控的客观因素影响货物交付。涉案纠纷系因被告运输香港公司转船不力而发生的延误,不是海上航行的固有风险,不能获得同样的保护,不适引用迟延交付的规定。据此,本案中,原告将货物委托被告运输香港公司承运,被告运输香港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将受托货物从天津运至以色列,货到中转港后也应在合理时间内安排转运,被告运输香港公司未及时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以色列,违反了合同义务,故本案纠纷应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 关于不适当履行合同的问题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履行行为;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履行不当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违于债务履行的目的;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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